近日,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历时三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当庭足额给付了赔偿款,案结事了,当事人执意送来锦旗以表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
2020年6月21日,王某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连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连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连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的车仅投保了交强险,而连某某受伤较重,损失较大,除去保险公司赔偿外,本院判决王某某还需赔偿连某某30多万元。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王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后指令本院审理该案。
本院受理审理期间,王某某怀疑连某某伤情与其自身疾病有关,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查连某某住院病例,后因该部门未及时答复,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部门履行职责,本院审理后判决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该部门调查后向王某某作出了答复。王某某对答复内容仍不服,经本院与王某某沟通,王某某同意申请鉴定连某某之前病情与本次事故后的伤情是否有因果关系,鉴定结果为有一定比例的因果关系,王某某对该鉴定结果仍不满意。此时,本院审理该案已一年有余,承办法官通过与王某某多次沟通,发现王某某主要是对连某某之前疾病与本次事故受伤后的伤情有因果关系气愤,仍不同意赔偿,并表示如判决其赔偿还要上诉,不行还要申请再审,申请国家赔偿等。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认为若想彻底化解矛盾,必须要调解,对王某某充分讲解案情,案件走向,释法明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同时劝解连某某,考虑到王某某需赔偿金额大,动员连某某作出让步,经过近两个月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确定了赔偿金额,并当场支付,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历时三年多的纠纷得到彻底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下一步,闹店人民法庭将继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县域平安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审 核:李亚鹏 董媛媛
供 稿:姚向阳 周亚飞
编 辑:范珂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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