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窑址施工
只为清理垃圾?
明知只能覆土作业
却深夜开挖?
近日,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相关案件,
以高质效办案助力
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
基本案情
“你们在这里挖什么?”
村民的一声呐喊打破了夜晚的宁静。
2022年4月的一天晚上11点,陈某伙同张某、田某来到某窑址保护区,陈某指挥张某操作挖掘机实施挖土,随后陈某、田某寻找文物。挖掘过程中,他们被当地村民发现,几人迅速将盗坑填埋后驾车逃跑。村民现场拍摄了视频并报案。随后,案涉陈某、张某先后落网,田某一直在外逃窜。
裁判结果
案发现场是某窑址生态文化公园建设的施工地点。施工期间,陈某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盗坑所在地原为麦地,为保护当地文化堆积层,该公园建设施工规范为只允许覆土作业,即只能填土、不能开挖。案发现场湿润土壤面积达到15m*30m,多处瓷器碎片散落,脱离所在文化层。陈某等人明知作业规范,却利用职务之便,驾驶施工用的挖掘机对遗址本体部分进行挖掘,对文化遗址破坏大,毁坏后果更严重,属于不计后果的破坏性手段盗掘古文化遗址。经鉴定评估大盗坑严重破坏了隋唐窑址文化堆积层,局部造成了文化遗存灭失。
(网络图片仅供参考)
陈某、张某二被告非法私自采取破坏性手段进行盗掘,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古文化遗址具有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的特殊性。保护古文化遗址不仅是为了保护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和古文化遗址中的珍贵文物,更重要的是古墓葬及其文物中所蕴含的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文物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会对历史文化遗迹造成不可逆的巨大损失。
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文物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想要通过盗掘古文化遗址“一夜暴富”,无异于“自掘坟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期法官:周登高,汉族,中共党员,员额法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事、刑事审判多面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