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出系统部署,把“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治网,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为推进网络综合治理注入了强大动力。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科学指引,紧密结合我国网信事业发展实际,把坚持依法治网落到实处,让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不断向网络空间发展的前沿延伸,让网络空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走深走实的广阔天地。随着互联网深入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也经常被作为衡量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关乎亿万网民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对提升互联网治理能力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成为必然选择。我国于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自1996年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国网络立法随着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面到体的发展过程,为网络空间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彰显了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中国智慧。进入21世纪后,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经济迅猛发展,网络空间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开始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规划、从被动适应转向主动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纷纷出台,网络立法逐步趋向全面涵盖网络信息服务、信息化发展、网络安全保护等在内的网络综合治理。特别是2016年网络安全法的颁布,为依法治网提供了更加系统完备的法律框架,标志着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提升。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不断完善依法治网的法制基础,采取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网络知识产权、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等措施,保障网络空间规范有序;通过创新网络司法规则、探索网络司法模式、维护网络司法权益来捍卫网络空间公平正义;拓展“互联网+普法”新模式,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和素养;加强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等。我们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走出一条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依托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的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也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各项改革任务,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积极适应网络技术、网络经济发展变化,为推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充分发挥制度效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我们在依法治网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应看到,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挑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互联网因创新而生,因创新而兴,在技术迭代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某些老问题也可能出现反复,或者有新表现。新老问题交织叠加,进一步增加了治理难度。必须聚焦重大问题、瓶颈问题、前沿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推进网络综合治理。法律规则相对滞后于互联网发展,难以及时满足新的治理需求。互联网发展的实践表明,技术革新往往引发规则变革,甚至导致规则彻底重构。我国已经形成了覆盖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诸多领域的网络法律体系,但网络技术迅猛发展,推动互联网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使得法律法规难以及时满足新的治理需求。在大量新问题面前,现有规则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随着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应用范围日益广泛、应用场景日渐多样,如何及时出台与现实相适应、切实管用的规则来维护网络安全,解决算法欺骗、隐私泄露等问题,对立法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一大挑战。又如,互联互通是网络空间的本质特征,数据在网络空间实现跨境流动越来越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驱动力量和内在要求。但不论是国内法还是相关国际规则,目前都还未能完全满足有效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实际需要,难以既促进数据要素全球配置、又切实维护数据安全。执法能力与高技术要求不相适应,成为影响治理效能的短板。传统的法律实施机制在网络空间会遇到更多难题。例如,数据跨境流动可能让调查追踪和纠正违法变得困难。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能力、运用更有效的技术手段,才能追踪到被违法传输到境外并可能已迅速扩散的数据,以查明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后果,确定其法律责任。网络违法犯罪的案件证据一般具有高度数字化的特征,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与一般案件的调查存在较大区别,也需要执法机关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方能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完整性、合法性。这些情况大大增加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复杂性,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及时增强技术能力、提升技术水平,也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技术的培训。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拓展,网络空间治理也走向智能化,治理的技术门槛水涨船高,执法能力相对不适应高技术要求的情况日益凸显。大国博弈干扰网络国际治理,阻碍形成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网络无国界,网络空间中的许多问题具有全球性。任何国家很难仅凭一己之力,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比如,打击“暗网”上的非法交易、打击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遏制网络恐怖主义、保障网络交易秩序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等,都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网络国际治理。否则,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则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将对问题治理带来很大不确定性。然而,由于大国博弈的影响,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竞争激烈,普遍有效规范各方行为的国际规则供给不足。如何在尊重各国网络主权的前提下,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依然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难题。目前主要是通过双边条约、区域协定等方式探索解决部分问题。此外在域名系统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上,网络国际治理也还存在巨大的不平等。新征程上,我们要不断深化对依法治网的规律性认识,把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的关键,从完善规则基础、优化监管举措、促进协同治网等多方面推进网络法治理念、内容、方式、方法等全方位创新,全方位、多维度应对网络空间中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筑牢网络综合治理的法治根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实现各方权利义务相互平衡。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网络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及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废止过时规定,在明确界定不同主体行为规范的基础上,促进各方利益协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要立足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与发展趋势,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确保立法紧跟技术进步,有效回应依法治网现实需求,以高质量立法及其有效实施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在尊重我国网络主权,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注重国内立法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相衔接,协调推进网络空间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创新监管方法手段,优化网络综合治理的政策举措。要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加强对网络空间风险隐患的排查评估,前瞻性应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风险挑战,特别是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蕴含的潜在安全风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要理顺互联网“去中心”“去监管”的技术特征与网络空间“有中心”“有监管”的治理需求的关系,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的技术支撑,深挖技术本身蕴含的治理潜能,探索创新手段,加强技术治网。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突出问题,坚持系统性谋划、综合性治理、体系化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优化治理方式,提高网络综合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继续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形成包容性治理模式,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的社会参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不仅需要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也需要用户、网络平台、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做到让网民自律、让企业履责、让社会监督。要以更加生动直观的方式让用户了解网络法律知识、遵守网络法律法规,推动用户从旁观者变为网络综合治理的参与者、支持者、宣传者。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润网络空间、涵养网络生态,倡导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培育用户文明自律的网络行为。通过出台行业标准、发布诚信倡议等方式,引导网络平台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平台治理规则,加强平台生态圈内部治理。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制定自律性规范,加强相互监督,共同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数据泄露等问题。总之,治理更具包容性,就能更好汇聚合力,促进网络综合治理由事后管理向过程治理、由多头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推动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治网格局。来源|《 人民日报》2024年11月15日13版 作者张平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