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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1期 “婚内出轨”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卢氏法院
2024-08-23 18:51:55

一男子已有家室却与她人“谈恋爱”

感情破裂后

该男子能否主张“前女友”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

且看卢氏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甲某(男、已婚)与乙某(女、离异)于2019年相识后开始不正当交往,并逐渐发展成婚外情关系。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甲某陆续向乙某转账共计133800元,2021年4月双方终止婚外不正当关系。原告甲某认为被告向其索取大额钱财,系不当得利,要求乙某返还无果后,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某返还。

法院审理

卢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是甲某与乙某在婚外情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双方既没有借贷的合意,乙某也未出具债权凭证,甲某在本案之前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过乙某,该案以双方是在畸形的感情基础上出现的转款事实,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无证据可以证实,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甲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认可双方交往时,甲某有家庭,被告离异,再此情形下双方交往持续至2021年4月,双方均在明知甲某有家庭的情况下交往,该交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告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应享有相应要求返还的权利。原告认为给被告转款系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133800元及利息,在已有的生效判决因不能确认其民间借贷合意的前提下,原告现仍无法举证其向被告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寄语

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若是已有配偶却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期间相互赠与或是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建立在对配偶不忠实的前提下,违反社会公德和诚信原则,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及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坦诚相待、互相帮助、相互包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要付出法律代价的。同理,建立恋爱关系前要多观察、多体会、多沟通,恋爱期间要秉持忠诚,真心相待,凡涉及钱财务必保持清醒头脑,以免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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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常娟 崔丽娜         编辑:崔丽娜

责编:王文婷                审核:岳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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