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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下的房屋买卖,不动产所有权该归谁?
平顶山新闻网
2024-08-26 17:11:29

平报融媒记者张秀玲

杨生(化名)和甄同(化名)原本关系很好,却因房屋买卖纠纷对簿公堂,房屋所有权应该归谁?日前,湛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底,杨生的儿子杨小(化名)经甄同女儿介绍购买甄同位于湛河新区的一套房屋。双方协商确定房屋总价为65万元,首付8万元,后续费用分期给付。2015年杨小将房屋装修后即入住,后杨小支付19万元。2017年10月,杨小因交通事故去世。杨生于2017年12月向甄同又支付了8万元,加上之前支付的,共计35万元。付款后甄同向杨生出具了收到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杨生购买甄同房款计35万元,房子总房款为65万元,剩余30万元双方协商后以协议为准,协议签订后此条作废。2018年12月,杨生再次向甄同支付了房款7万元,甄同在收到该款项后再次出具了收到条,并注明余款后续付。2019年6月至2022年7月,杨生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付完房款。杨生支付完全部房款后打电话告知甄同并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甄同亦表示同意。

法院另查明,位于湛河新区这套房已于2021年9月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有权人为甄同。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甄同与杨生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虽约定以协议为准,后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杨生已经履行了支付65万元房款的主要义务,甄同亦表示接受,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出卖人甄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买受人杨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庭审中,甄同辩称,其至今没有收到房屋的总价款,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是甄同和杨小,和杨生没有任何关系。该辩称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杨生要求甄同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甄同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杨生办理本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甄同负担。

目前,此套房屋已过户到杨生名下。

编辑:程照华

校对:沙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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