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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有哪些?|第一公司法务
李建伟商法
2025-06-10 19:01:52

01

所涉税种的复合性

除继承、遗赠、赠与、共有股权分割等完全无偿的股转行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即便没有产生收益,原则上也均须依法缴纳相应税款。

基于转让主体、方式、对价、股权类型等差异,不同股转行为涉及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税收政策等皆有区别。通常情形下,单一股转行为所涉税种也绝非单一,所得税、印花税等多税种的同时适用是股权转让的常态。所涉税种的复合性加剧了股转的复杂性,如不提前了解并相应筹划,股权转让很可能因此面临障碍,乃至失败。

02

所涉税种的具体类型

(一)所得税

在股转所涉税种中,所得税最为重要,通常纳税金额也最高。根据出让主体的不同,股转涉及的所得税可分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两类。公司、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时,需将股转所得计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存在差异,前者通常为25%,后者为20%。

所得税不仅是股转中最重要的税种,也最为复杂。表面来看,将应税金额乘以相应税率,即可确定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额。但若深究,应税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适用税率的选择、纳税人的确定等问题,都隐藏着复杂的法律与税务挑战。妥善筹划好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乃股转涉税事务中的首要任务。

(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称印花税法)第1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该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含股权转让书据在内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属于应税凭证范畴。

因此,不论是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等形式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还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买卖,均应缴纳印花税。但二者在税率、纳税主体等方面存在差异。

1.非上市公司股转

(1)税率及计税依据。由于不涉及增值税的征收(原因详见下文),此时应缴纳的印花税税款为股转合同载明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如合同未载明转让价款,则计税依据根据股转双方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实际结算金额仍无法确定,则按股转合同签订时该股权的市场价格确定。

(2)纳税主体。出让人、受让人均应缴纳印花税。

(3)纳税期限。出让人、受让人应在股转协议生效后15日内缴纳印花税。

(4)特殊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3条第4项,若股转时出让人并未全部实缴到位,则计税依据不包括合同中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的部分。

举例。甲持有A公司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认缴额1000万元,已实缴500万元。甲乙签订股转合同,约定A公司50%股权的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次股转完毕后,出让人甲不再对A公司承担任何出资义务,由受让人乙履行未实缴500万元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50万元,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万元。根据上述合同,本次股转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部分的转让价款550万元,甲、乙各应缴纳2750元。

2.上市公司股转

(1)税率及计税依据。上市公司的股转方式为证券竞价交易,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此时应缴纳的印花税税款为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如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计税依据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确定;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据此,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实际税率为万分之五。

(2)纳税主体。不同于非上市公司股转,证券交易中仅对出让人征收印花税,也即投资者只有卖出股票时需缴纳印花税。

(3)纳税期限。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股权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升值后会给投资人带来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在特定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缴纳。

1.征收范围。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反,非上市公司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非上市公司股转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列。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也属于非上市公司股转,暂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主体。仅上市公司股票的出让人应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因此只有企业法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才需缴纳增值税。

3.税率。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税率为6%,但如转让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税率。

4.计税依据。如仅有一次股票交易,以股票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仅销售额为正值时才需缴纳增值税。如存在多次股票交易,且出现正负差,应先将差额进行盈亏相抵,将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的转让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5.附加税费。如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且需缴纳增值税,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费为计税依据,缴纳随征的附加税费。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3%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2%缴纳。

(四)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公司股权变动,仅需缴纳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而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类税种,加之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通常远高于所得税。故基于税费成本的考虑,一些公司会采取名为股转、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模式。

针对此种情形,国家税务总局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便认为: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此后多次就个案中的类似情形作出了相同认定。因此,若涉及以“股转之名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实”,例如通过转让公司100%股权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便可能将相关股转行为认定为土地交易,并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6.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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