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赔偿办
近日,焦作中院赔偿办成功化解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受伤2年多的农民工阮某与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20万元的赔偿金终于有了着落。用工单位当场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和一审起诉。
劳动者意外受伤
工伤认定引争议
2022年5月10日,某公司和阮某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某公司招用乙方阮某在某项目西标段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岗位(工种)。
2022年8月11日7时许,阮某在该项目东标段工地拆除活动板房时,不慎从活动板房掉下摔伤。经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转子间并转子下粉碎性骨折;2.左侧桡骨头骨折;3.左远尺桡关节脱位。2023年4月10日,阮某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5月4日,某公司收到人社部门的《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通知载明:请你单位就阮某所受到伤害自接到此通知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供如下材料:1.该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2.对该职工所受伤害或所患职业病是否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书面意见,3.若不认为该职工所受伤害或所患职业病是工伤,应提供相关书面证据。逾期,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特此通知。
某公司未按该通知书要求举证,人社部门经审查于2023年6月2日对阮某所受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某公司不服,以阮某在自行拆除原生活区厕所彩钢瓦的期间受伤,并非在从事木工工作时受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阮某在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不慎从活动板房掉下摔伤。职工阮某认为是工伤,某公司不认为是工伤,依法应当由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人社部门调查处理期间,某公司未向人社部门答辩并也未提供不认定工伤的证据。在一审中某公司仍未提交足以推翻认定阮某为工伤的证据。因此,某公司的起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上诉称,阮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并不是工作时间,事发时正值新冠疫情期间,项目全部停工,员工全部放假;且事发时间为7时许,也不可能是工作时间,阮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工作地点。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规定,工作地点为某项目西标段,工种为木工,是做工地支模、拆模工作。阮某是为了自己生活方便,想使用废弃的厕所彩钢瓦,自行去拆彩钢瓦时摔伤的,并不是从事木工工作,也未接受某公司的指派,以上足以证明阮某受伤并不属于工伤,依法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官依法履职
实质性化解一步到位
案件二审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一面是不幸受伤农民工兄弟,一面是需要良好营商环境的民营企业。虽然作出一纸判决并非难事,但阮某想要拿到赔偿,后续双方还需仲裁、诉讼、执行等其他程序。不实质性化解争议,一案结而多案生,给双方留下的只有解不开的心结、后续繁琐的诉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不是目的,目的在于解决后续的民事赔偿事宜。
因此,承办法官决定用调解努力让这个案件真正得到化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双方差距过大未果。法官遂依靠府院联动平台,邀请人社部门领导参与实质调解,并组织双方多轮磋商,让双方的差距越来越小,最终于8月28日就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撤诉结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杨珂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