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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恋人闹分手 男方要求“明算账”
南阳警方
2024-08-29 17:55:14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男女双方经常会进行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分手之后,双方对于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予。恋爱期间的转账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借款要求对方返还?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曲某与女子张某原系恋爱关系,两人在同居期间产生多笔费用,后两人感情生变,曲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替张某垫付的的费用累计8.96万元,张某认为这些款项多数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开销,拒绝进行偿还。双方协商无果,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人民币8.96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曲某在2021年7月30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向张某转账21笔累计3.78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其中含有多笔特殊日期、特殊数额及小额转账,故不足以认定该部分转账为借款。2023年5月24日,曲某通过邮政银行向张某转款5万元,张某在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到“把5万还给你”,与转账数额相吻合,故认定该笔转账为借款。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曲某偿还借款5万元。

该案中,原被告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发生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所以,原告仍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来源:南都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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