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遍运用,各类社交媒体上充斥着“完美身材”的标准,关于减肥的话题更是随处可见。在大家的观念里,减肥与健康、美丽乃至未来的职业发展都紧密相连。为了达到快速减肥的效果,一些人寄希望于减肥产品,殊不知市场上的减肥产品鱼龙混杂,看似打着安全、速效名头的“减肥药”实则是“有毒有害”产品。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案件,守护了消费者的健康。
案件详情
从事微商活动的李某在其微信好友处购得从韩国发货的包装简易的“减肥药”,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其减肥效果,吸引消费者购买。经检测,确定李某销售的减肥药里含有麻黄碱、咖啡因等有毒有害成分。2023年4月,李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李某明知这些减肥产品中含有毒、有害成分涉嫌违法犯罪,却仍继续利用微信进行多次买卖行为,致使其中一消费者王某服用后身体出现胃疼等症状。
裁判结果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通过网络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既对消费者的生活健康造成了侵害,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醒
新密法院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减肥的迫切心理,将普通食品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高价销售给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利益和人身健康。建议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保健产品,切勿轻易相信各类广告中对减肥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同时,呼吁大家理性看待减肥,尽量通过合理饮食、科学锻炼、良好的生活习惯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理想身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河南法治报记者 宋梦杰 实习记者 尹翔 通讯员 秦世璞 王俊锋)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