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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从拒绝调解到最终和解,看法官如何“破冰”买卖合同纠纷
清丰县人民法院
2025-06-09 19:16:57

近日,清丰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成功调解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大限度的做到了定纷止争,为县域内的民营企业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原告某木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板材、家具加工及销售,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某家具公司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板材装饰材料等,每次交易后均有销售单留存。原告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支付欠付货款,遂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

01

庭前沟通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翻阅诉状及相关卷宗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通过打电话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征询被告的调解意见,被告称原告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态度坚决,调解意愿较低,调解未果,法官组织双方开庭审理。

02

庭中疏导

庭审当日,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意见分歧极大,承办法官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促使双方关系逐渐缓和。临近庭审尾声,承办法官再次征询了双方的调解意见,并于庭审结束后立即开展“一对一”释法明理,站在各方当事人立场上,通过“背对背”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庭审中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再次做了调解工作。本次调解虽未成果,但双方态度有了较大缓和。

03

庭后再调

庭审后,承办法官整合卷宗,再次阅卷,认为双方虽争议较大,但考虑到案涉货物鉴定难度较大、鉴定费用过高,若仍判决结案,很难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甚至可能会增加当事人上诉的诉讼成本,从而引起新的纠纷,增加当事人诉累。

为避免出现程序空转,承办法官决定再次尝试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向当事人讲明可能存在的诉讼成本,详细阐明调解益处,逐步缩小双方当事人调解心理差距,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已有合理预期。

最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经过一下午沟通,原、被告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至此,一起案涉标的较大、争议时间较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功圆满解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清丰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将始终把高效审理涉企案件、实质化化解矛盾纠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审理案件的目标,努力秉承公正司法、高效便民司法理念,认真研判涉企案件,及时跟进调处涉企矛盾纠纷,为保障清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供稿:城关人民法庭

文字:王慧冉

编辑:刘亚茹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李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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