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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 | 网络博主和运营公司谈不拢,服务费咋退?
宜阳法院
2024-10-18 17:06:22

随着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发展,视频博主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吸引了不少年轻人加入,同时许多视频博主会选择与与传媒公司合作推广。但因实际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互联网新业态所产生的履约纠纷愈发常见,近日,宜阳县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李某是一名视频博主,为了实现更好的视频效果,他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短视频合作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在为其提供30条短视频拍摄、账号运营等一系列新媒体服务,服务期限一个月。

支付了6000元服务费后,传媒公司为李某拍摄、制作了10条短视频,但李某认为传媒公司制作的视频不能达到预期,发布的视频内容未按自己要求修改,且数据分析视频风格和账号运营要求不符,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还未拍摄的20条短视频制作服务费4000元。双方商谈无果,李某遂起诉至宜阳县法院。

工作人员立案时,发现该案案情简单、标的不大,为了帮助双方快速解决这一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流转至诉前调解中心。

调解员贾来安收到该纠纷后,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仔细审查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他告知传媒公司,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调解员表示,双方合作时间尚短,公司投入有限,返还部分服务费用能够及时解决这一纠纷,帮助公司回到正轨。

同时调解员也向原告释明,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条款偏向于服务内容和数量,但对具体的推广效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且传媒公司已经依照合同投入了人力、物力,希望原告能够换位思考、做出让步。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传媒公司当场向原告李某返还服务费3500元,这一纠纷顺利化解。

法律寄语

短视频平台流量虽大,但也蕴藏着一些商业风险,在签订此类服务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履约内容,如果对合作推广效果有相关要求,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将预期效果以具体条款予以明确,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变更约定内容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杜绝合同履约不能的情况发生,防止双方合法利益受损。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共同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供稿:宜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杜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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