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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顾客就餐被野猫抓伤,谁来担责?
焦作中站区法院
2024-11-26 17:36:23

在餐馆就餐时被猫抓伤

餐馆有没有责任?

该不该赔偿医药费?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9日,刘女士到某餐馆就餐,在该店门前摆放的桌子处就餐的过程中被猫抓伤。随后,刘女士前往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2154元。事后,刘某找餐馆协商赔偿,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女士将餐馆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

餐馆表示,刘女士不是在店里被猫抓伤的,是在门外公共场所被抓伤的;该猫也并非餐馆饲养,且刘女士被猫抓伤应当是其自身逗猫或不经意间伤害到猫所致,所以餐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餐馆为方便经营,在其店门口的露天场所摆放桌子供顾客就餐,该用餐场地已成为被告临时的经营场所,被告应对食客在该环境下就餐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刘女士在该场所就餐时被猫抓伤,被告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露天场所就餐,未对周围环境和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双方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该餐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女士医疗费1507.8元。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

同时,消费者、活动参与者对自身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要强化安全意识,防止意外发生。在亲近宠物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尊重宠物的生活习性,避免作出过激举动。如果不慎被宠物咬伤、抓伤,请及时就医,固定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ND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司法宣传

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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