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职尽责,聚焦重点环节,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福宁集镇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7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原阳县福宁集镇某电动车销售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销售的型号为TDT1992Z和TDT2215Z、TDT2240Z的“绿佳”电动自行车,涉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该电动自行车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结论为车体宽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城关镇某电动车经销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7月4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原阳县某电动车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涉嫌违法发布违法广告,经我局调查确认,该电动车经销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城关镇某电动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原阳县某电动车经销部进行监督抽查,该店经营场所待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3217Z,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495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城关镇某电动车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5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转办单(新市监监转(2024)040号),显示内容:在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原阳县城关镇某电动车摩托车行销售的“小鸟”电动自行车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