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2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辉县市胡桥乡八十亩地村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某某经营一煤球销售点,没有建账,没有交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球加工销售活动。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张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私自销售煤球易造成环境污染,对群众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容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利益。该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了违法销售煤球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自尊遵守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为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美 编:贠照辉
责 编:焦云逸 审 核:李 靓
监 制:邢丽凤 总监制:段永强
了解更多,欢迎关注辉县发布视频号~
部分内容和图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原创文章版权属辉县发布微信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2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