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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赔偿款分割成难题,法院解忧显公平
夏邑法院
2024-11-14 17:57:55

一对老夫妻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意外死亡,嫁出去的女儿是否能得到赔偿金、又该如何分配?一起来看看,夏邑法院会亭法庭成功调解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韩某与殷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三子韩甲、韩乙、韩丙及二女韩丁、韩戊。2024年4月,韩某、殷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韩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11日后死亡。2024年7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韩甲、韩乙、韩丙、韩丁、韩戊支付60余万元赔偿款,现上述赔偿款已付至法院账户。另查明,侵权人驾驶员程某一次性向韩某、殷某的五个子女支付18.5万元谅解金,现上述谅解金由三兄弟保管。因各方当事人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谅解金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韩丁、韩戊遂诉至夏邑法院,请求平均分割涉案款项。三兄弟认为双亲生前二姐妹未尽赡养等义务,不同意二人分割上述款项。韩丁、韩戊遂诉至夏邑法院,请求平均分割涉案款项。

法院审理

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死亡谅解金是对死者家属失去亲人在物质上、精神上的补偿,并非受害人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遗产的规定来进行分割。

本案中韩某、殷某死亡时间相差十余天,三兄弟为照顾母亲殷某及处理交通事故,是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后将其双亲下葬,丧葬费实际支出多达13万元;因当时殷某病情极其严重,护理费实际支出多达1万元。另考虑韩某、殷某死亡时分别为84岁、82岁,二人长期跟随三个儿子共同生活并主要由三人赡养等因素,本院决定邀请辖区村支部书记参与调解,着重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开展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及村支书的积极释法析理、耐心劝慰下,双方打开心扉,并认识到应当理性面对,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避免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中加深对各方的伤害。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赔偿款分配事宜达成和解并当场予以履行。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不仅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亲情,而且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当事人为表达感激之情,向本院承办法官赠送一面锦旗。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越来越多。在赔偿款中,关于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都有明确的用途和归属,但我国相关法律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引起纠纷。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死亡谅解金均不属于遗产范围,在分割上述赔偿款前,应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法官提醒

法律无外乎人情,兄弟姐妹之间互谦互让、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公平公正、公序良俗是法律追求的价值,公正友善、文明和谐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积极倡导的价值理念。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着以上价值观来分割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款项,不仅有利于将矛盾解决在最低程度,更有利于继承人早日脱离受害阴霾、尽快开展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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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惠清

审核 | 曹梦莉

终审 | 梁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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