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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政辰科技集团
2024-11-22 10:08:57



以下为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用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权责明确、聚集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实施项目管理;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对市县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及绩效目标;配合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指导省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推荐,具体实施政策落实、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制造业、军民融合等领域。支持范围包括:

1.工业转型升级类项目。主要支持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产业技术创新类项目。主要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创新产品培育及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制造业领域的重点项目。

3.数字化转型类项目。主要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制造业数字化服务商培育等。

4.示范引领类项目。主要支持国家级标杆培育、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县(市/区)激励等。

5.中小企业类项目。主要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激励等;

6.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工业转型升级类

1.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按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省级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

2.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补贴。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产业技术创新类

1.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对创新中心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其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2.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对省级以上工业设计研究院,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培育发展创新产品

(1)对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一定期间内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500万元;对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一定期间内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国家首批次材料产品,按照一定期间内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按照一定期间内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省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一定期间内销售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对省首套件核心电子元器件产品,按照一定期间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元器件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成套模组产品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开展多项目晶园(MPW)或工程产品首轮流片(全掩膜)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产品流片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单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推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条件的攻关项目按照审定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工信部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三)数字化转型类

1.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特色型、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建设单位按照设服务商,按照其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提升等提供的技术服务收入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四)示范引领类

1.培育国家级标杆企业(基地/园区/集群)。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企业(项目、平台),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城市(基地/园区/集群),给予一定奖励。

2.突出示范县(市/区)带动。组织开展制造业转型升级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对入选的县(市/区)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由入选县(市/区)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实施的“智改数转网联”、绿色化改造、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等项目。

(五)中小企业类

1.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以支持项目建设方式,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

3.对市、县(市/区)建立的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进行奖励,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酒类、烟草、产业研究院等重点事项,以及头雁企业等支持事项,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鼓励市、县联动支持。

第八条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除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外,同一企业原则上一个申报年度内只能申请1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按程序联合上报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报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提升评审指标导向性、项目选择准确性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采取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结合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对实施省级资金直达拨付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后,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招标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人员福利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各市、县业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检查和项目跟踪管理、验收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对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市、县应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以及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业务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按有关规定将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并视情节轻重,取消今后一段时期有关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年。《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21〕62号)同时

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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