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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秩序的共同构成 @大外交智库《大译编参》
大外交青年智库(GDYT)
2024-08-27 21:39:11

作者:马科斯·图里尼奥(Marcos Tourinho),巴西Fundação Getulio Vargas(FGV)国际关系教授。他最近与他人出版的著作有《有针对性的制裁:联合国行动的影响和有效性》(Targeted Sanctions: The Impacts and Effectiveness of United Nations Ac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2016)。

摘要:作为一种自由国际秩序,世界秩序被认为是由不成比例的英美因素影响的结果,这与许多国际关系(IR)理论一致,这些国际关系理论代表性的叙述就是,秩序的出现是世界权力中心规范和制度扩散与强加的结果。本文有不同的见解,这个观点的前提是,国际秩序建立在共同构成的主权平等民族国家,以及影响力相对弱小的行为体对核心国际规范竞争分散进程的参与。基于国际关系、历史和法律,这篇文章勾勒一个框架来说明弱行为体塑造国际秩序的行为和机制。基于其基本规范,本文简明地追溯了秩序的构成,并且评价了对自由秩序当前危机进行争论的影响,与更广泛的国际关系理论类似,本文也设计了未来的研究议程。

文源:Marcos Tourinho,“The Co-Constitution of Ord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75, 22 February 2021, pp. 258-281.

收录:《大译编参》2021年第95期,总第95期,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组创办。

编译:张锐,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员助理研究员,现就读于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

审校:贾希铭,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员助理研究员,现就读于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

再审:张涤非,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员助理研究员,现就读于曼彻斯特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终审:王雪,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员助理研究员,现就读于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编译精选


最近世界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重新激发了有关自由世界秩序、其特性及其持续时间的争论。但也存在一个共识,即秩序主要受到来自其内部威胁的挑战,而这些威胁也是秩序的核心组成部分:自由工业民主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建立在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和排外情绪中的民粹主义力量构建了与平等的基本原则对立的政治话语。这些话语也伴随着公开权力的回归,这些政治话语不强调以合作为代价换取旨在实现大国特权的政治制度性安排。这些威胁影响到了公众对于二十世纪国际秩序核心原则的信任,这些原则包括多边的、基于规则的国际体系应当作为世界秩序的基础。对这个基础不信任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因为它建立了一个新的行为预期,这个行为预期将国家从合作的、秩序诱导的行为中剥离出去。


基于分析立场,当前秩序可感知威胁的严重性在于自由工业民主国家是创造者、主角和世界秩序的支柱的假设。如果这些居于国际体系核心的国家正在积极地破坏国际秩序,那么我们能对国际合作的未来有什么期待呢?本文通过论述国际秩序本质上不是自由霸权的产物而是受相对实力弱小的行为体参与竞争核心法律规范分散进程的影响,来打破有关当前国际秩序起源及其特性的主导假设。


自由国际秩序作为世界秩序的理念通常包括这样的概念,即世界秩序是受到不成比例的英美因素影响而构成的,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用《宪法时刻》来描述国际政治秩序的制定。对于他来说,大国在高级别战后和平会议上制定了所有现代国际秩序,并且有意限制了它们自身的权力来获取较弱国家的默许。这篇文章为解读1945年以来的国际秩序奠定了基础,他将其定义为“具有自由主义特性的等级秩序”。对于库普坎(Kupchan)来说,他用“仁慈的单极”来描述这个体系的规则,就像帝国的核心在外围施加向心力一样,但是与帝国不同,当今的世界秩序是通过接受而不是通过强迫来建立。作为一种他们所认为的西方独特的社会和政治特征的反映。自由国际主义者强调强权的作用,并将这种秩序描述为“开放的”和“友好的”,反映了他们眼中西方独特的社会和政治特征。


这种方法与很多国际关系(IR)理论一致,它们通常描述秩序出现的原因在于来自世界权力中心主导的规范与制度扩散与强加。现实主义强调法律和权力相关的附带特征,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在设计稳定(或不稳定)秩序时大国的角色和霸权。尽管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区别在于维护国际秩序的方法(霸权行为vs国际机制)但是他们都认为秩序维持的驱动力是产生于权力中心并向全球扩散的。尽管建构主义学者对非传统权力核心(例如国际组织、活动团体、认知社区)感兴趣,但是他们也强调通过扩散或社会化来塑造国际规范的先锋角色。对于英国学派来说,国际社会由权力的同心圆所组成,在这个圆圈里,规范由核心扩散到周边地区。后殖民主义理论经常采用欧洲扩张的叙述来强调其入侵、文化暴力以及殖民政权的残忍。他们来自不同的本体论,有时重申帝国塑造现代世界以及塑造后殖民国家自身的观点。尽管他们对于国际思想具有一定的贡献,但是这些理论的分支有赖于相同论断的细微的变化:规则制定者构想规则并且将其传播给规则执行者(通过权力政治、制度、跨国网络、国家社会化或国际法,这取决于范式的偏好)。除了少数例外,这促进了对秩序来源的理解,并留下了政治互动、规范抵制和社会转化方面的理论。


世界秩序作为一个自由秩序的框架高估了(西方)大国在塑造它的方面发挥的作用。通过强调战后的解决方案,它忽视了在它之前和之后的一系列秩序(无序)倡议共同构成了国际秩序。在战后的解决方案中,大国不成比例地影响结果,而其它国家更多地寻求渐进方式的规则变革。已有文献准确地确定了大国和其它国家之间进行的反复的交易:大国被缚于(被限制于)一个共享的规范系统,以作为政治权力不平等的制度化和合法化的交换。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单边的霸权行为(这是战略约束)。这是一个竞争的过程,较弱的行为体从实际中、法律或外交上抵制霸权秩序,增加这些政策的成本。大国应对这些抵制只能采取妥协的办法,因为它们不能单独创造出一个新的稳定的全球秩序。1945年,小国对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表示极大地满意:战争被禁止,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在这些规范性发展远远不明显的情况下盛行。当他们对小国不利,尤其是与自决和帝国相关的时候,较弱的行为体抵制并最终转变了面临与英美对立的秩序。


世界秩序的建立在包含主权平等、自决的民族国家的系统之上。就现实而言,“基于规则的”和“开放的”国际秩序的特征并不是英美传统的独有结果。独立的国际组织和相对弱小的国家,例如在泛美洲体系中的拉丁美洲国家和1945年以后的非洲和亚洲后殖民国家追求一种来自不同视角的秩序的合法化。尽管那些行为体提倡和称赞了通常被称为“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各个方面(例如制度、法治),但是它们也拒绝和抵制与该国际体系伴生的霸权行为。这就产生了本不可能出现的新的法律形式。这种秩序不是有意为之的自由主义,而是核心国际规范政治竞争的综合结果。


基于国际关系、历史和法律,这篇文章勾勒一个框架来说明弱行为体塑造国际秩序的行为和机制。基于其基本规范,本文简明地追溯了秩序的构成,并且评价了对自由秩序当前危机进行争论的影响,与更广泛的国际关系理论类似,本文也设计了未来的研究议程。


一、反霸权国和秩序的构成


国际秩序主要由西方塑造的观点占据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实际上帝国权力是巨大的,但并不是没有限制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以及苏联)崛起成为支配全球的力量,并且在制定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方面占据不成比例的位置,但是美国并不能单独塑造国际秩序。国际秩序由政治互动所组成,并且国际秩序是涉及强国和弱国不断变化和权力斗争的结果。在分析这些政治争端中,国际关系理论深入探讨了强国采取的战略和取得的胜利,但是相比较而言,却较少论及弱国寻求(在有时取得成功)塑造国际秩序的进程。为分析弱国对塑造国际秩序施加压力的方式,我们必须关注间接的关系而不是仅仅关注直接的关系。尽管如此,为实现它们的政治规范性目标,弱国会运用鲍德温(Baldwein)所确定的四种治国手段:象征性手段、经济手段、军事手段和外交手段。


当前,已有文献充分认识到国际规范有时是有争议的(无论是在法律还是政治实践中),并且较弱的行为体在规范的生命周期中发挥着一定程度上的作用。为了推进对较弱行为体影响的初步研究,本节提出了较弱行为体塑造国际秩序的三种机制:(1)抵制,否认权威并且提高权力使用的成本;(2)团体,增强影响力并且通过发展共同具有的身份特质和战略结盟实现团结;(3)规范,通过发展或转变令人信服的行为标准来塑造行为。这三种机制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补充并且经常交织在一起。同样地,它们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层面上:个体层面、社会层面或国际层面。下文将对这三种机制进行描述,并将其应用于核心案例。


(一)权力抵制


抵制是一种对改变规范具有潜力的权力机制。除了仅仅作为超级大国的障碍,抵制也通过增加霸权政策的成本和限制强权国家可利用的选项来转变规范、制度和政治实践。抵制通过分散但有意义的方式影响着更广泛的国际秩序,弱国和有组织的个人将其作为权力政治对抗和参与国际规范的谈判或重新谈判的战略。现代政治动员的模式包括大规模抗议和罢工,这些模式经常遭到殖民统治者巨大的暴力回应,从而激发了一个恶行循环,即增加了帝国的政治和财政成本并且也经常升级为大规模冲突以及自决权力的建立。


(二)权力团体


较弱的行为体建立同盟,与盟友协商并且在国际机构中发挥作用来影响国际结果。通过集结,它们的不满变得更加引人注目,并且它们与大国之间地位的相对影响力增加了。较弱的行为体动员外围国家的相互支持,并且建立共同体来增加政治影响力以及建立更大的规范性权威。团体的力量使在传统意义上建立联盟与共享身份的结合成为必要,这能够增强它们之间的纽带和政治主张的合法性。


(三)权力规范


较弱的行为体使用规范和法律论点作为权力工具,以取得个体的政治目标,例如限制强权,提高自身地位或创造、调整或完全改变国际规范。



二、追溯国际秩序的共同构成


包括在跨国网络、民族主义运动和小国中运作的个人在内的实力相对弱小的行为体,它们从自己的立场和权力制定了参与塑造国际关系基本规则的战略。它们的战略包括调动所描述的替代权力的来源——抵制、团体和规范来反抗等级制度,提高其自身地位,并且转变国际规范以符合它们的世界观和利益。


本文分析了世界秩序得以建立的四种核心国际规范:(1)普遍的自决权力;(2)不干涉和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规则;(3)禁止和管制军事力量的使用;(4)国家主权平等。它们一同构成了国际秩序的规范性基础,也就是说这套行为的标准构成了其它规范、制度和国际关系的基础。



三、不干涉和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中的规范和团体


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前,武装干涉解决争端居于国际秩序的核心,在这个自助体系中,为保护公民或经济或商业利益的外国强制介入是合法的,并且经常被大国援引来维持海外优势。强制征收严重影响了19世纪的拉美国家,因为它们的殖民经济依赖于外国信贷,并且它们的社会面临政治的不稳定。意识到这种脆弱性,在1907年海牙会议期间,这些国家的法学家和外交官,利用作为替代权力的规范和团体来缩小在国际秩序中进行武装干预的空间。并且在随后的多次会议和运动中,逐渐强调不干涉和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在国际秩序中的地位。1933年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的泛美会议编纂了不干涉的原则:“任何国家没有权利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或外部事务。” 这一简单的构想对允许建立联合国的妥协产生了影响,并在随后的大会决议中得到了重申。



四、限制使用武力的规范和抵制


直到19世纪末,战争行为一直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政策工具。战争的非合法化是一个渐进的和多方面的进程。对于小国来说,对战争的管制具有存在动机。禁止战争使小国和更脆弱的国家得以生存和繁荣,它们往往(由于其脆弱性)导致持续的内部冲突。


相对较弱的行为体帮助塑造了作为国际秩序支柱的战争法。无论是倡导、设计、实施和监督关于使用武力越来越严格规则的国际红十字会委员会(ICRC),还是后来在反对法国殖民战争中主张建立平等的战争法规的民族解放阵线(FLN),它们都为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做出了贡献,该议定书将反殖民运动的意见纳入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五、规范性战略和主权平等原则


由于拉美国家先前的去殖民化运动,这些国家成为第一批在国际法下使用规范性和合法性战略来应对平等待遇的问题的国家。拉美国家的努力促成了1933年《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和义务公约》中的一项原则,即排除任何可以用来限制国家主权的限定条件,如种族、政府形式或与西方国家的关系。这也为后来《联合国宪章》中主权平等的原则打下了基础,并且联合国大会在后殖民国家的努力下继续打破各种等级制度。尽管国际机构的各个领域仍然存在形式的不平等,但是这种不平等已经越来越罕见,主权平等成为了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石。



六、团体、抵制和规范以及自决权利


普遍自决权的建立与非殖民化的过程密切相关,并涉及到前面描述的所有三种弱国采取的战略。


首先,全球反殖民主义的领导结构形成于二十世纪上半叶,这种结构作为一种团体形成于国际会议以及监狱和流放过程中。其中一个例子是1927年在布鲁塞尔来自37个殖民地的领导人开展集会,以交换战略,并就帝国秩序的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民众的抵抗迫使帝国满足自决的要求。随着经常跨国协调的叛乱发生在殖民世界各地,大国增加了对暴力的使用。这产生了反抗和镇压的恶性循环,损害了帝国在大都市项目的声誉。为了维持殖民统治,帝国势力陷入了一个艰难的困境。


第三,最近去殖民化的国家利用其作为联合国成员的权利,共同使用合法的规范来削弱现存的殖民制度。它们通过联合国系统内的托管理事会来讨论非殖民化的各项议程,最终导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到1960年,国家自决成为合法政治自治的唯一基础,大国失去了其拒绝承认不受欢迎的政治单位的许多能力。



七、秩序的共同组成与当代危机


将国际秩序理解为涉及大国和弱国的持续政治斗争的综合产物,对我们解释当前国际自由秩序危机具有影响。这篇文章表明,秩序不是由“建筑师”设计的,而是带有对世界秩序不同愿景的弱国和强国进行无数次谈判和争论的结果。从全球的角度来看,自由国际秩序总是充满政治紧张和矛盾,自由承诺被其与帝国以及后来与霸权的联系所限制。帝国和霸权在结构上都与自由的平等原则和法治关系不相协调,因此自由主义的国际秩序从未完全达到平衡。


公认的例外主义和通过非自由手段实施自由规范,一再将霸权滥用和违反国际规范合法化。因此,观察到削弱或破坏当今自由国际秩序的核心规范和制度的霸权行为确实令人担忧,但并不足为奇。虽然在本世纪初,国际秩序对大国的冒险具有弹性,但它们的重演和日益明显的大国竞争逐渐侵蚀了既定的法律秩序,严重损害了区域和全球的稳定。


在当代危机中,真正的新颖之处在于,独裁民粹主义者对全球民主国家国内制度的可信威胁。极端民粹主义因国内不稳定而繁荣,与外国人和少数民族对立,使国家远离完善的国际合作原则,损害了国际秩序。



八、结论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关系理论主要关注强国的问题、战略以及观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这个模式是人们普遍相信国际秩序产生于强国行动和行为的结果。尽管依据定义,最强大的国家拥有更多可利用的资源来影响国际结果,但是它们的能力在实际上受到其它因素的限制,这经常是社会因素。强国从来没有对国际政治结果拥有权力或控制的垄断,因为国际关系原则发展于对权力政治“不完全”的理解基础之上,它通常低估了弱国在本质上复杂的建立全球规范的过程中的权力。


本文主要是寻求打破这些主导的前提假定。希望证明非强权行为体在塑造基础规范方面是强有力的,这将使“权力”实际转化为规则制定的新研究成为可能。对于反霸权规则制定有着清晰的理解,一般来说能够提高该学科对于全球规范、国际整体以及国际秩序理解的潜力。反霸权的权力形式以及它们的战略逻辑、战术方法以及最终的有效性依然是国际关系理论中未进行探索的部分,并且可能为理解全球秩序开辟新的道路。不可避免地,这个项目也旨在为重建国际关系、使其作为更全球的学科做出贡献。这个过程一部分超越了建立的和不成比例地关注强国的问题的原则性前提,也在方法层面为国际关系研究开辟了重要的新路径。


尽管美国拥有对于世界事务强大的影响力,但是已有文献却高估了美国在塑造全球秩序中的角色。自从二十世纪早期开始的关于美国在世界中理想角色的国内政治辩论渗透着对自由国际秩序的学术分析,这帮助建构了世界秩序需要开明霸主的假设。些观点影响了政策制定者,他们认为霸权会单独塑造国际秩序。正如军事力量的误用经常提醒我们的一样,由过高估计一国自身权力所产生的过度自信是高度不稳定的。尽管强国经常干涉、改变甚至摧毁当地和国际秩序,但是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单独重构和塑造这些秩序更加困难。作为一门学科,我们尚未超越霸权的狭隘主义。


关于相对实力弱小行为体在规则制定上的潜力的重新理解,可能有助于将制定全球秩序理解为一个全球政治进程。已有文献仍然不注意对来自权力中心之外的全球规范的贡献,而这些贡献并没有停止。尽管后殖民国家特别积极地塑造国际秩序,但是重大的变革仍然进行中。例如,在审判拉丁美洲国家元首犯有危害人类罪时,这些国家继续推进国际法的边界。作为泛非洲国际组织而存在的非洲联盟,是人道主义危机和政府违宪变化时使用武力和国外干涉的规范变革的先锋。


尽管规范是国际关系理论和本杂志关注的重点,但是已有文献依然缺乏披露和诠释更复杂的相互作用的规范变化形式的能力。这篇文章表示,最实质的全球权利扩张实际上依赖的是收益分配而不是扩散。自决、种族平等、和平解决争端和其它权利一旦它们被需要和得到,那么它们就将在全球得以建立,这通常通过民族国家的普遍化加以实现。通过坚持将它们自己包括在以前被排除在外的领域中,弱国以当前和普遍的形式创造了这些权利。


然而,试图重建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全球学科需要注意与历史变革的单一叙述相关的风险。相对弱小的行为体本质上并不是良性的,在许多情况下所描述的相同规范和法律论点被调动起来,使其能够搭便车或损害秩序本身。“非西方”或“全球国际关系”理论方法与以亚洲为中心的新世界中新兴大国的观点和潜力联系紧密。在许多方面,这依然是强国仅仅在一个新的权力动力下塑造国际秩序的故事。随着这一议程的发展,关键性的审查应当确保我们不仅仅是用万隆的神话取代威斯特伐利亚的神话,从而造成像过去以欧洲为中心的秩序愿景一样多的分析盲点。


将国际秩序解释为共同组成的,有助于阐明这样一个事实,即不同观点之间的规范争论不是一件让人恐惧的事情,而是世界政治中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事实上,也正因如此,像核心人权这样的国际秩序的基本规范才得以出现。




译者评述


新现实主义代表人物沃尔兹认为,体系结构是影响体系稳定和体系中单位行为的最重要因素,而结构指的是国家之间的实力分配,尤其是大国之间的实力分配;而新自由主义者也强调霸权国在制定国际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与主流的国际关系理论不同,本文着重强调国际体系中权力较弱的行为体在国际秩序构建中的作用,这无疑开拓了我们的研究视野,为国际关系学走向全球学科做出了贡献。在文中作者指出,抵制、团体和规范三种机制成为了弱国塑造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并且也通过一些关键示例加以佐证,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和亚非国家在推动建立普遍的自决权力、不干涉和和平解决争端、禁止和管制使用军事力量和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原则构成了国际秩序的规范性基础。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尽管存在上述原则,在国际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能够左右国际秩序,弱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手段,也难以保护自身生存,例如巴以冲突、叙利亚战争、利比亚战争等,无不充斥着外来势力对于民族自决、不干涉等原则的侵犯,多次改革未果的联合国安理会也体现了国家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看待国际关系时,我们不应该忽视相对弱小的行为体在塑造国际秩序中发挥的作用,但也不应当过高评价其作用,当前的国际秩序依然存在着霸权主义和等级制度的影子,而这些行为体应当继续采取抵制、团体和规范三种机制促使国际秩序向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问题互动


问题1、你认为当今的国际秩序是合理的吗?哪里不合理?


问题2、你认为除文章中提出的三项机制外,弱国还有哪些方式来塑造符合其自身利益的国际秩序?#创作挑战赛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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