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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奶粉商标雷同构成侵权销毁产品
开封政法
2025-06-01 18:24:46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跨境电商领域的商标权侵权纠纷。


“你们进口的奶粉,不是我们公司的正品,是侵权产品,不能再进口到国内来了。”原告奥某公司代理人控诉道。


“这个奶粉的商标国外也有,怎么就是侵权了?”被告欧某公司代理人也大声辩解。


原来,原告奥某公司在2017年申请注册了“纽瑞优”“Neurio”商标,被告欧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口了一批带有“Neurio”标识的奶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随着案件审理的进一步深入,被告提出了新的意见:原告的商标是恶意抢注的,珊某公司才是案涉“纽瑞优”真正品牌方,原告曾进口并销售过珊某公司的产品。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在2011年时就已经开始申请相关标识,且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纽瑞优”“Neurio”标识在中国已经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无法表明珊某公司“纽瑞优”“Neurio”标识在国内的影响力,因此原告不存在商标抢注行为。此外,商标具有地域属性,判断某一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应当以该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是否经过了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相关标识和商品是否与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为判断标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进口销售系经过了本案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因此不能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行为,销毁被查扣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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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表示,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若进口商品侵犯了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当今跨境电商贸易繁荣发展背景下,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审慎审查其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规避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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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张琪 金家豪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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