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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还能变吗?
沈丘县人民法院
2024-09-02 10:08:53

离婚时签了离婚协议,对一方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作了约定,后面还能调整吗?日前,洪山法庭王辉法官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双方于2022年9月1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女儿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直至孩子完成大学毕业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后双方于2022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后孙某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抚养协议履行。

庭审结果

经庭审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女儿由原告杨某继续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被告孙某享有女儿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原告杨某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教育义务主要包括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用适当的方式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等。抚养子女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目前,我国离婚率持续高位,因父母离婚导致的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而抚养费则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息。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实践中,有些父母签署离婚协议对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后,因经济收入变动等无法按约履行而诉至法院,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慎重,从未成年子女发展的角度进行衡量。本案中,法官充分考量原被告双方的的具体情况,结合孙某的实际收入水平,在充分尊重原告杨某的意愿上,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发展的原则,促成了原被告双方的和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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