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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怎敢上路?|顶端法声
顶端南阳
2024-08-21 11:58:18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李克娟 周璞

对于每个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必须要购买交强险才能正常上路行驶。但现实中,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驾驶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公然上路,在麻痹大意间酿成大祸,事后又痛悔不已。

2023年11月16日,原告徐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镇平县某路口处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豫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镇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镇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若干元。豫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登记车主为李某某,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某借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徐某某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李某和投保义务人李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中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投保义务人为被告李某某,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其将车辆出借给被告李某时未将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的情况告知被告李某,被告李某也未核实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故被告李某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较大责任,被告李某承担较小责任。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法官说法

购买交强险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车辆的所有权人系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负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面临的将是严厉的治安处罚,甚或巨额的民事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车主明知违法而未投交强险,有着故意为之的主观心态,存在明显过错,应为其未投保交强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交强险项下的赔偿是不区分事故责任的,机动车车主和侵权人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来源: 顶端新闻
编辑: 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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