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学生在校园内玩闹受伤,谁担责?
天平封丘
2024-10-22 17:14:13

随着各小学已开学,校园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因开玩笑、恶作剧、追逐打闹等引发事故纠纷,学生、家长、学校责任如何划分?请看封丘县法院荆隆宫法庭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聂某、被告孙某、彦某均系封丘县某小学三年级8班学生。2023年11月24日10点半左右,原告聂某在封丘县某小学四楼走廊课间休息,被告孙某、彦某两人在走廊做游戏,误将原告聂某撞倒,致使原告聂某面部磕到地上,造成原告聂某牙齿11、21折断及牙髓损伤,经医院诊断为11、12创伤性牙折断,原告先后七次到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4201.3元。经鉴定,原告牙齿修复总费用为38000元。原告聂某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4000元。另查明,被告封丘县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每个学生赔偿限额为300000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保险限额为450000元。

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与彦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学校学习期间,暂时脱离了法定代理人的监护,某小学应当承担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发生于学生在校课间活动期间,事发地点在教学楼内。某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对校园内学生活动的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预见,并在其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且在校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缺乏预见性和自制力,学生追逐打闹,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某小学应当对在此情况下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一定的预见,并在其预见范围内采用必要的监管和预防措施,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故被告封丘县某小学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孙某、彦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追逐打闹的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事发时间为2023年11月份,现已无法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根据法院调取的三个孩子班主任的询问笔录,其班主任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询问了三个孩子事情发生的经过,故根据班主任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事发时原告聂某并未参与打闹,是被告孙某、彦某在做游戏过程中将原告聂某碰到造成牙齿受伤,二人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本案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结合本案事实,法院酌定被告封丘县某小学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彦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孙某、彦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没有财产,应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被保险人某小学承担的民事赔偿由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经核算原告聂某的损失共计47739.83元。综上,被告孙某、彦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7739.83元×70%=33417.8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7739.83元×30%=14321.9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及按照门诊次数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因其未住院治疗,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孩子闯祸,为什么是家长买单?

为什么明明是小孩子之间的纠纷,判决的时候却是父母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的小孙、小彦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担责?

生活中,有的家长理所应当地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就是“当然”的责任者。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校园安全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校园安全类纠纷,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是受伤是否因他人开玩笑、恶作剧、追逐嬉闹等导致的。判定完因果关系,则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学校和教育机构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没有尽到职责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何防范校园安全纠纷发生?

孩子贪玩、爱闹、好动是天性,如何在保护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孩子释放天性,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能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就把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万事大吉”,要注意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因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合法权益。学校也要更加注意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合理的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