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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感谢贵院对军人军属维权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院领导、执行局局长以及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有效解决了我部队军官及其家人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近日,淇县法院收到一封来自部队的感谢信,信中表达了对淇县法院强力执行、维护军属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原告杨某某系某部队现役军人父亲,因家中祖坟位置与被告张某某经营的石棚石料厂厂址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同意迁坟,张某某给付杨某某迁坟款90000元并写下欠条。后杨某某按照约定迁坟后催要款项未果,故诉至淇县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某迁坟款90000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接收案件后,了解到该案系涉军属维权案件,该院立即开通涉军案件执行绿色通道,执行局局长第一时间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情况,共同商议制定解决方案。因被告厂址在淇县庙口镇,判决书登记地址在淇县,而申请人反映被告长期在郑州居住。为加快案件执行进度,执行干警兵分三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分头进行核查,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躲避执行,并通过其父母与执行干警联系,表示家庭困难,暂时无力偿还,请求延缓执行。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父母见面沟通,向其父母明理释法,但其父母无动于衷。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执行局局长多次来到被执行人父母家中,将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告知其父母并让转告被执行人。
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被执行人委托中间人到法院协商该案,表示愿意履行判决,后被执行人将90000元迁坟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下一步,淇县法院会继续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畅通涉军维权绿色渠道,依法高效处理涉军矛盾纠纷,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用实际行动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用心用情推进司法拥军工作,营造良好拥军氛围。
供稿:张焯然 | 初审:和广智
复核:张焯然 | 终审: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