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鹤壁曝光
两例酒驾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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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8月9日21时39分,马某驾驶车牌号为豫FM****的小型汽车,沿淇县太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太行大道与淇水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马某呼出的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8mg/100mL,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马某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9日22时49分,姜某驾驶牌号为豫G*****9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华夏南路(湘江路至漓江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姜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姜某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酒驾标准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
酒驾面临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实习编辑:栗莹丨责编:刘颖
监制:冯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