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能源法草案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作为立法主基调,立足于我国能源结构基本国情,对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草案三审稿跟二审稿相比,条文更符合法律逻辑,内容系统全面。与此同时,与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钟志华委员认为,草案三审稿在节能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感觉提得还不够。草案总则强调节能,但后续条款中,节能措施主要体现在对能源用户的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提出要求,而在要求用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中不断提高节能水平提出要求不够,对消耗能源的工业装备、交通工具、建筑产品和家用电器等产品的节能水平要求也不够。建议增加一条,专门针对能源消耗的主要工业和民用产品提出与时俱进的节能要求,以更好支撑总则中提出的“节能优先”“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求。
草案第35条第3款规定,国家“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骆源委员建议在“调整”前加上“合理”两字。理由是,科学合理使用能源是国家引导干预用户调整用能的原则。价格调整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倡导科学合理用能、节约高效用能的理念。加上“合理”调整用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以使这一理念更好地深入人心、贯彻始终。(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