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张亚林 通讯员 吴京宇
夏日高温难耐,游泳成为大众消暑的热门之选,然而随之而来的溺水事故也进入高发期。每一起悲剧的背后,都是一个个家庭难以承受的伤痛。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审结的一起因野外游泳溺亡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为广大群众敲响了安全警钟。
2024年 6月,张某、李某与王某在河北某饭店聚餐。因天气炎热,本地人张某提议饭后前往水库游泳。在得到李某和王某表示 “会一点游泳” 的回应后,三人一同前往水库。不料,游泳过程中,王某不幸溺亡。痛失爱子的王某父母,将同行的张某、李某及水库管理方诉至辉县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水库不仅是当地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其周围还架设有铁丝围栏,且在围栏豁口等多处显著位置,均设有“水源重地、禁止游泳、垂钓”等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警示仍无视危险进入水域,应对溺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提议者,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职责,存在过错;李某结伴同行却未对危险行为加以劝阻,同样存在过错;而水库管理方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原告12万元,李某赔偿原告3万元。但15万元的赔偿,终究无法挽回一条鲜活的生命。
法官提醒:这起案件虽已落下帷幕,却给所有人上了深刻一课。成年人作为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务必提高风险意识,对存在危险性的区域和活动保持谨慎态度。野外水域暗藏诸多风险,切不可因一时大意、碍于面子等原因,忽视潜在危险。广大群众应以此案为鉴,在防暑降温时,远离水库、江边、鱼塘等危险水域,莫让消暑之举成为生命不能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