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碰撞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又与赵某某后方同方向行驶张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系腹腔脏器破裂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甲不承担责任。
检察履职过程
一、促成与被害人和解,减少社会矛盾对抗。
案发后,赵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但是被害人家属因失去家人情绪激动,双方难以达成协商。在审查批捕阶段,承办检察官与被害人家属沟通,积极释法说理,促使被害人在合乎情理的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最终赵某某家属与张某甲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赵某某方赔偿张某甲家属100000元,张某甲家属表示谅解。赵某某及时履行协议内容,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不批准逮捕。
二、召开听证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某无前科劣迹,本案是过失犯罪且系初犯;案发后同行乘车人拨打110、120,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上述从轻处罚情节,承办检察官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赵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向赵某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并告诫赵某某要从本次犯罪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
案例说法
一、轻罪案件兼顾“法理”与“情理”
办理过失案件时,灵宝市检察院始终秉持“小案件大民生”理念,治罪与治理并重,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将法律和道德相结合,充分发挥德治教化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不断推进社会内生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基于案发后赵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增强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的同时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越性,也化解了社会矛盾,缓解了社会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和情、法、理的深度融合。
二、行刑衔接共同织密责任网
虽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形式不同,手段也不同,但二者最终追求的目标是统一的,那就是“罚当其错”,二者有效衔接更能助推这一治理目标的实现。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在对赵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靠右侧通行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未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为消除追责盲区,真正实现“罚当其错”,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对赵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检察建议促整改,协作治理保平安
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细致审查在案证据,发现本案存在交通治理隐患。根据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及另一名肇事司机的陈述,赵某某与张某乙案发时行车路线应当是进入到310国道后由西向东行驶2公里掉头再由东向西,但是二人为选择更近的入口侥幸逆向行驶,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以及向交管部门走访,得知该地经常有车辆为了“抄近路”而选择逆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针对该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及时将该情况通报至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同时向公路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在该路口设置分流设施及设立醒目警示牌,并将落实情况按时回函。同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力度,预防和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督促公安机关加强在该路口执法监督,以及在周边村镇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杨晓红 贺文琪)
来源:灵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