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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禹州公安交警发布通告!
精彩禹州
2024-09-19 12:51:02

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全市道路隔离护栏

违法行为的通告

隔离栏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其作用是防止车辆随意调头、逆行以及约束行人和非机动车随意横穿马路等行为,但这道重要的安全屏障却成为某些人眼中的“障碍”,为图一时之便擅自移动、拆除,破坏这些防护设施,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期,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多次接群众举报,全市多处护栏遭人为破坏,并引发多起交通事故,严重损害群众出行安全和公共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为切实保护公共设施,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损毁隔离护栏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擅自移动、破坏、损毁、拆除道路隔离护栏的,请立即对道路隔离护栏予以恢复,不进行恢复的,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对违法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今后故意破坏护栏的行为,公安机关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护栏损毁路段未及时修复的,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指示通行;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此类违法行为,举报情况如经查属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同时,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实抵制越线行驶、随意掉头、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共同构建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9月18日   

相关法律规定

限行杆、人行道隔离护栏等

是重要的市政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

破坏市政公共设施是属于违法行为,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禹州交警提醒

交通安全设施

对于保障大家的出行安全

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起了重要作用

爱护交通设施,人人有责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我们共同维护

禹州发布微信视频号上新啦

来源/禹州公安交警

编辑/闫依菲 校对/宋爽  责编/董州旭 终审/张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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