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发布《关于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调整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完善并落实高温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和高温津贴支付办法,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内容,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的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
对无法调整工作时间的,要采取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和频次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要为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和药品等,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据了解,省人社厅将会同应急、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建筑、交通、物流、电力、通信、环卫、餐饮等行业企业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力度。
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12333咨询热线,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发放产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简化优化办案流程,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按有关规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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