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事项属实的,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其中,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计算;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6万元计算。
●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予以奖励。
●其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的,给予人民币5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人民币5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奖励;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人民币1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