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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复函表示,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编辑:赵丽娜 一审:赵丽娜
二审:王 卓 三审:刘 辉
来源:消费日报官方平台
▲摄影:刘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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