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2021年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禹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约定为:儿子李某甲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女儿李某乙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但达成调解后,李某并未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致使婚生子李某甲和婚生女李某乙一直跟随张某生活。近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李某甲的抚养权,由张某直接抚养,并且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因李某甲已超过8周岁,调解未果后,在征求李某甲意愿的基础上,禹州市人民法院及时做出判决,将李某甲的抚养权变更至张某名下,由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李某甲费抚养费直至李某甲满18周岁。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抚养子女,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离婚时达成调解,但又不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另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应该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对满8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作者:周梦浩)
素材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