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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课堂】侵权他人商标,能不能“以罚代赔”?
修武法院
2024-11-21 09:42:48

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含有该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侵权人往往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售假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对商标权人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不理解、不配合,那么侵权人是否还要再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看看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

原告系案涉商标注册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械设备,且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持续不断的使用以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案涉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使用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产品,该产品并非原告生产、销售,后投诉至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查扣案涉商标充电式冲击扳手2套。经鉴定,上述产品并非原告授权生产的产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产品。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实施了商标侵权的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冒案涉商标充电式冲击扳手两套的处罚决定。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案件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释法说理,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经营打造品牌有助于企业增加经济利益,但通过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相关产品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触犯法律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商标侵权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只是依法承担了行政责任,对商标权利人遭受的损害,还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赔”。因此,希望所有的经营者切莫贪图一时之利,否则在承担行政责任之余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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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杜洁

执行总监:冯文路

统筹:张琦

编辑:司铃云

素材提供: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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