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牟法讲堂第22期】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4-10-22 18:05:02

案情回顾

原告自2016年起在被告处上班,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原告于2023年6月5日被迫离职,原告向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且存在欠缴社保费用的情形,应向原告支付工资191053.66元及经济补偿金111665.68元。

法官说法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王钰珂

中牟县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