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自2016年起在被告处上班,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原告于2023年6月5日被迫离职,原告向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且存在欠缴社保费用的情形,应向原告支付工资191053.66元及经济补偿金111665.68元。
法官说法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王钰珂
中牟县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