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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碰撞”分别产生两次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灵宝市人民法院
2024-09-20 16: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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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处理完毕

又发生了二次碰撞

造成前次事故车辆再次受损

此时,两起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21日,刘某驾驶甲车,沿连霍高速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乙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甲、乙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几分钟后,邵某驾驶丙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注意到前方停放的车辆,又撞击因事故停在车道内的甲车,造成甲、丙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几分钟后,刘某驾驶的甲车开始燃烧。甲乙丙三辆车均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事故中,刘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第二起事故中,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和王某共同承担第二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委托评估,甲车前后方经撞击后起火,牵引车全部烧毁,挂车前端过火,货厢严重变形,按报废处理,车辆损失评估价格为115495元(未扣除残值13500元),车载货物因有明显火烧痕迹而无法正常使用,评估损失的市场价值为66970元。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次事故均对刘某驾驶的车辆造成相应财产损失,但车辆已经燃烧至报废,无法准确区分两起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具体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另外,交警部门对两起事故分别进行了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综上,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酌情认定第一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与第二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3:7的比例划分责任,依法判决王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3万余元,邵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6万余元。

本案中,虽然车辆具体起火点因车辆焚毁的客观事实已经无法查证,但实际情况是第一次事故仅造成刘某车辆受损,第二起事故发生后刘某车辆燃烧至报废,车载货物也是因火烧致损,根据两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可判断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并非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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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李艺莎 王艺璇

编辑:张芸曦

责编:侯   敏 

审核:张克民(第16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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