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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走近湖滨
2024-09-10 00:46:25

关于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门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未做防火隔墙、未增设消防设施的架空层、地下、半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或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梯、上楼、入户。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时,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现有住宅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五)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推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

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

(二)严禁非法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质量低劣、老化破损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

(三)严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以及通过电梯进入室内,鼓励在电梯内安装智能阻车系统。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禁停、禁充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应按规定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并落实专人看守;经常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六)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防火检查巡查。

三、法律责任

(一)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其它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安全出口及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广大居民要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举报投诉。

特此通告。

三门峡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

2024年9月6日

走 近 湖 滨

策划:李岩东审核:爨   喆

编辑:吴   洁  校对:陈博洋

投稿邮箱:hbyz111@126.com

投稿电话:0398-295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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