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市社区矫正对象、残疾人郝某某未经批准,到安阳市参加马拉松比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等有关实施办法规定,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
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郝某某之所以冒此风险,是因为其无固定收入,但其爱好该类赛事,且乘坐轮椅参赛可从轮椅厂家获取一定金额的代言费,因此未向矫正机构请假,违规外出参赛。面对这一情况,该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会上,人民监督员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后,认为:基于案件事实和情节,郝某某参加在本市举行的马拉松比赛,有助于其增加收入,有利于对其思想改造。在对郝某某此次违规外出依法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建议在从严审批的基础上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参赛。会后,该院和社区矫正机构及时会商研判,对郝某某进行相关处理,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规定及外出参赛审批制度,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此举不仅体现了司法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有助于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同和公众参与度,而且也依法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刘健 李小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