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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分手后能要回购房款吗? | 顶端法声
顶端南阳
2025-06-19 10:45:22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朱小旭 兰庆亚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本是甜蜜的事,但若感情破裂,房产和出资款该如何处理?近日,邓州法院审结一起恋爱购房赠与合同纠纷案。通过本案,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了解大额财产往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2022年,张某(原告)与李某(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24年8月,双方为筹备结婚,商议共同购买婚房。应李某要求,张某出资28万余元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及税费等相关费用,但房产最终登记在李某名下。然而购房后不久,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张某认为购房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是否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若条件未达成,出资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购车等支出,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未能结婚,赠与条件未成就,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本案中,张某出资购房是基于双方结婚的共同意愿,且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符合“婚约财产”的特征。若李某无法证明该款项属于无条件赠与或双方另有约定,那么张某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本案的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在法官的居中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返还张某的购房出资款,该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自此之后就该房屋无纠葛。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明确性质,尤其是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出资性质、产权归属及分手后的处理方式,避免日后纠纷。若确系借款或附条件赠与,应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

编辑: 吉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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