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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主播,老板是谁?
洛龙法院
2024-09-06 19:22:42

大学生兼职主播

遭公司拖欠直播收益分成

争取权益未果后

诉至法院

双方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主播应向谁主张劳务报酬?

一同走进本期龙法说法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初,小王通过同学介绍成为洛阳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网络主播,直播内容为聊天互动、才艺唱歌、PK 等娱乐内容,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以每月实际打赏收益分成。

2023年4月初,因公司拖欠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四个月的直播收益分成,小王离开公司停止直播。

2023年9月初,小王争取权益未果后,诉至洛龙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直播收益分成。

文化传播公司辩称

原、被告双方既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向直播平台主张劳务报酬而非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时,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本案中,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附属性的特征,故原、被告之间应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向原告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四个月的直播收益分成1.7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后,被告文化传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洛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直播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受到很多年轻人的追捧。但高收益的同时往往也存在着高风险,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薪资纠葛也不断涌现。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工作内容,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关系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等特征,进而实质性判断相应法律关系。

希望广大劳动者在看到这一职业光鲜亮丽、高收入的同时,也要留意到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尽可能签订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留存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在主播与用人单位履约的过程中,双方均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既要行使好权利,也要履行好义务,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洛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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