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
施工挖到文物并进行倒卖
两男子被判刑
【以案释法】
经河南省博物馆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
“民国,三级文物”2件
“民国,一般文物”2件
……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倒卖文物案,被告人赵某、白某被以倒卖文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3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我痛恨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我悔罪认罪……”
宣判当天
两名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案件详情
2018年前后, 被告人白某在浚县屯子镇荆寨村拆除旧桥过程中,将从桥墩上拆卸下来的8件刻有字迹的石碑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后被告人赵某通过拍照片发布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未卖出),延津县公安局发现后于2023年9月15日其中4件疑似文物的石碑予以扣押。
(图源网络 侵删)
经河南省博物馆对扣押的石碑进行鉴定,“民国,三级文物”2件,“民国,一般文物”2件。
案发后,延津县公安局将从被告人赵某处扣押的“民国,三级文物”2件,“民国,一般文物”2件移交延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退缴违法所得290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赵某、白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古代遗存下来的珍贵文化物质。本案中赵某、白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国家三级文物,行为已构成犯罪,不仅害了自己,更是对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的破坏。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文物是历史的瑰宝,是文化持续传承的重要载物,切勿因一己私利走上犯罪道路,最终身陷囹圄。同时呼吁大家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如遇倒卖文物行为,请及时制止或通过合法途径予以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排版:王露茗
编辑:赵家珂
审核:申长健
终审:侯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