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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出版他人书籍 要不要承担责任?
修武法院
2024-08-23 20:58:56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著作权纠纷案,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主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出版社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图书、期刊、音像电子产品出版于一体的出版社,有160 多种图书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图书奖或优秀科技成果奖,20多种音像制品获省部级以上优秀音像制品奖,连续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良好出版社”,荣获“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原告依法取得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字数585 千字、定价80.00元)的专有出版权。2023年5月,原告发现焦作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向公众销售侵害原告《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著作权的盗版书籍,遂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共营养师(国家家职业资格三级)》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41100元。

法院调解

案件经修武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焦作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公共营养师( 基础知识)》著作权的行为,并于2024年8月20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元。原告北京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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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杜洁

执行总监:冯文路

统筹:张琦

编辑:司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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