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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教敛财、傍佛傍道经营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或者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影响力进行商业宣传,牟取非法利益。”
常见的借教敛财、傍佛傍道经营有:①销售高香(长度大于50厘米,直径大于1厘米),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以开光名义兜售平安符、平安锁、放生鱼龟和标有开光字样的纪念品、宗教用品等经营行为。②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等,收取高额费用。③假僧假道看相算卦、沿路乞讨、骗取钱财。
如有上述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来源:卫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编辑|唐红月 责编|刘 冰
主编|田英超 监制|岳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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