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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结婚证是婚姻的法律保障
陈宝玲律师
2024-10-03 10:54:10
 #创作挑战赛六期# 
 #2024年的最后100天# 

文:陈 宝 玲

文学和影视作品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一方想和对方登记结婚,一方总会这样说:"我这么爱你,何必用结婚证捆绑我们呢?不就是一张纸吗?有那么重要吗?"说这话的人要不玩世不恭,要不压根就没想和对方结婚。如果要求结婚的人看透了会坚决提出分手,开始新的生活。人们常说处于恋爱中的人智商几乎为零,甚至是负数。不登记结婚就在一起生活往往处于被欺骗的状态,最后的结局不是不欢而散,就是一方遭遇被抛弃的结局。

有些男女想真心实意地在一起,并且也具备结婚的条件,由于地域落后,没知识,不懂法,生活了很多年还生育了孩子也没去办理登记结婚。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突遭不测导致死亡,生存方会因赔偿、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和死者家人发生矛盾,甚至打官司。由于生存方和死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死者家人明知双方一起生活的事实也不去承认。假如二人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实际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二个人既然打算在一起生活,就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不繁琐也不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及结婚条件,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成为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才可以享有夫妻间相互扶养和继承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以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提出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符合结婚条件的,要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继承权益的,依据第七条规定界定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

婚姻是神圣的,办理结婚登记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不要把婚姻当儿戏,结婚证是婚姻的法律保障,切忌不要产生结婚证仅仅是一张纸的糊涂认识。守护住婚姻就是守护住了你和家人的安稳,也守住了孩子希望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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