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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法·案例|知假买假?十倍赔偿要求不支持!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9-25 09:24:19

素材来源:孟州市法院

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那么,对于这样的“知假买假”者,他们的赔偿要求法院能否支持呢?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三盒燃脂咖啡,花费699元。在其收到货后,无意间听说她所买的产品可能是假冒三无产品,于是联系厂家获知被告所售卖的咖啡非厂家产品、确系假冒三无产品。原告遂将咖啡样品邮寄至安徽某公司检测,并在被告处再次购买同款燃脂咖啡一盒,金额233元。

因原告重复购买,被告便向原告了解咖啡的使用情况,原告称还未使用,因怀疑该咖啡可能系假冒三无产品,已经将咖啡送去检测。

后检测结果显示该咖啡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699元及10倍赔偿金6999元。

被告提交相关证据称,原告有知假买假的嫌疑,不应给予10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淘宝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售卖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三无产品,被告对此无异议,其商品已下架,淘宝店铺关闭,原告因此受到了财产损失,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699元。而对于原告所要求的10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行为,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一种投机行为,原告要求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支持原告要求10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以其购买的咖啡中含有国家禁止的西布曲明,且涉案商品是假冒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为由,要求10倍赔偿。从被告提交的平台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在已经怀疑购买产品系三无产品同时,仍然在被告店铺下单再次购买涉案产品,并将样本送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在未与被告先行协商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结合被告提交的其他案件证据信息和法院核实的相关立案信息,发现原告与其他案件的起诉人不在同一区域却存在一定的联系,法院有理由认为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是基于通过诉讼手段牟利,以获取高额赔偿,其购买案涉商品非为生活消费所需。

原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行为,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一种投机行为,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故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的消费者。

作者:杨 珂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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