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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十四年债未了?法院调解友情续
郑州高新区法院
2024-09-02 19:28:01

“人民调解为人民,品德高尚留美名。千言万语汇一句,百姓财产守护神!”这是当事人代理律师发来的感谢信息,字里行间都充满了对高新区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肯定。

案件详情

2008年张某因事业发展需要向肖某借款110000元,随后几年间张某陆续还款64000元。2010年2月,双方以欠条形式明确了剩余债务及分期还款计划。但每到约定还款之日,张某均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最终肖某诉至我院。

案件调解

在诉前调解阶段,我院调解员张成范迅速介入,深入剖析,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原本关系较好,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调解员张成范决定采用“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调解。

肖某说:“我的诉求很简单,让她赶紧还钱,几万块钱拖欠了十几年,我也很无奈,要不这朋友真的没得做!”

张某则表示:“我不是故意不还钱,没说不还钱,只是我现在资金确实紧张,有钱我一定还给他。”

“大家为了生活都不容易,你们本来就是朋友,互相理解一下吧。”

调解员一方面温言劝慰肖某,引导其体谅张某当前的经济困境,希望他再给张某一次机会;另一方面严正告知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劝诫张某诚实守信。调解员巧妙地运用情理交融的调解技巧,促使双方从事实出发,秉持诚信原则,最终张某当场将欠款全部履行,双方解除心结、重续友情。

这个案件的调解成功,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此,肖某代理人特地向调解员张成范发送微信表达感激之情。

下一步,郑州高新区法院将持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强化“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的理念,不断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温暖的司法服务。

法条链接

逾期还款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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