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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简所记秦代官田管理法规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5-06-11 12:11:32

秦代的国有土地可分为三类:一为农业耕地;二为苑囿、牧场、草地;三为山林川泽等。其中,农业耕地又分为官田及编户齐民的受田。关于秦代官田的经营方式及管理法规,睡虎地秦简中有一些第一手资料,如《田律》《仓律》等。此外,2019年1月笔者在长沙《岳麓书院藏秦简(陆)》审定会上读到以下更为珍贵的《县官田令》条文。

以上六条令文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县官营田劳力及牛车调度。如果农闲时劳力及车牛给它事,农忙时要再以劳力及牛车补偿。县官营田主要劳役者为县仓属下徒隶,农闲或农忙可与县司空属下徒隶调拨互换。里耶秦简中仓所领徒隶即为田徒。

第二,郡执法调度劳力帮助收获,留书不发以致延误生产的罚则。秦汉律令中有留书罪。睡虎地秦简《行书律》只有两条,规定传递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许搁压;搁压的依法论处。传送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复。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应到而没有到达,应加追查。

第三,县官延误农时治罪,执法当上报丞相而留书不发的罚则,时限为1—3日。

第四,县官营田本位滥征劳力延误其他公务的罚则。

第五,县官营田夺黔首水灌溉或不守用水先后秩序罚则。后世农家谚语所云“有土无水没得谷”。可证当时土地确实分为县官田、黔首田无疑。

第六,县官营田评比殿后罚则。这显然是根据当时的《功令》对官员考绩的罚则而来的。

里耶秦简《更名方》有“王室为县官”“公室为县官”,《更名方》的颁布时间大致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岳麓秦简《县官田令》有“廿七年十二月己丑以来”以及“江南”“江东郡”,还有延陵县,秦时属于会稽郡,其时代下限为秦统一后无疑。秦统一六国后,山东六国国有土地及王室官僚占有的土地变成秦官田新的重要来源。岳麓秦简《县官田令》从营田劳力来源、水利灌溉、官田经营管理及法律责任几个方面提供了法令依据。

除了县官营田收成全归国家支配之外,授田制是更为普遍的一种土地制度。但是遗憾的是,里耶秦简8—1519记载迁陵县秦始皇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并没有说明县官田的总数额究竟有多少。授田制下的田租征收如何?

随着出土资料的增加,授田制下田租征收原貌真实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彭浩曾指出:“秦汉时期田租征收的具体方式,一直不太清楚,通过《数》和《算数书》的相关算题才得以了解。当时把登记在册的土地称作‘舆田’,其中的一部分,约十分之一,用于交纳田租,称作‘税田’。里耶秦简8—1519记载迁陵县秦始皇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据学者研究,税田占舆田面积的8.5%,不足十分之一,或是地域的差别。税田是从各户占有土地中划出,全部收成为田租。通过测算税田的‘程’,即达到某一单位产量(如斗、石)对应的土地面积,来计算‘税田’的产量,并记录在券上。如果税田是粮食作物,收割后的谷穗堆成垛,只需测算其体积,依‘禾石居十二尺’的标准,可求得该垛粮食的重量。这种确定田租和计量的方式未见于文献记载,是全新的知识。”(彭浩:萧灿《简牍数学史论稿》“序言”,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页)这说明孟子井田制之说并非没有历史依据,土地分公、私田、采用助耕官田法。这是一种对秦汉时期田租征收的具体方式的全新解释。

根据新公布的《北京大学藏秦简牍·田书》可推出当时税田面积是十二分之一。湖南里耶秦简8—1519迁陵县秦始皇卅五年舆田税田比例约为十一点七三分之一,亦约当十二税一之数。(北京大学出土文献与古代文明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秦简牍》,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第451—454页)笔者2013年发现《孟子·梁惠王上》五十步笑百步的故事,恰好与《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奏谳书案例十五“绾等畏耎还走案”对读。现在读到《孟子·滕文公韵上》是这样描写井田制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秦代授田制下确定田租的方式与孟子井田制中力役地租的描写确实比较接近。由此可见,孟子对战国政治法律制度及社会变化的了解是细致入微的。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张云华报纸 胡子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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