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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否向其索赔损失?
豫法阳光
2024-10-15 06:39:50

交通事故中

当非机动车驾驶人

或者行人负次要责任时

机动车一方就其损失

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5日11时40分许,潘某驾驶陶某的机动车行驶至某学校门口时,与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靳某、马某杭三人受伤,两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陶某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马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马某和靳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155239.52元。后陶某将马某诉致法院,请求判决马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道路救援费、车辆维修费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共计61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由马某对陶某提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明确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通常是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来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过错,除非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否则不会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而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对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马某并非故意碰撞案涉机动车,陶某作为机动车车主,向马某主张道路救援费、车辆维修费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赔偿于法无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通常承担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也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然而,如果事故中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那么将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此来评价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过错。例外的是,如果行人或非机动车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才能被免除。

在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要求行人一方赔偿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交通工具,其潜在的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相关法律的制定旨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保持高度的警觉和谨慎,以确保行车安全。这些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即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优先保护,以及司法追求的实质正义。简而言之,法律强调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保护道路上的所有人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   源: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

供   稿:张武杰、张文君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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