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出行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却不能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而面临困境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设立则为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提供了保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近日,河南省孟州市 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追偿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梁某驾驶栏板货车行驶时,与常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之后普通货车又与应急车道内等待驶离高速公路的张某驾驶的牵引车相撞,造成常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某到医院接受抢救治疗。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号),医院于抢救结束后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原告)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为其垫付近7万元。原告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在向医院垫付抢救费用后,多次催促被告梁某和常某偿还,但两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系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其于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对常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垫付,依照规定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共垫付抢救费用近7万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原告所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费用,应由事故责任人梁某承担。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偿还原告为事故受害人常某垫付的医疗费用近7万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用于急救的专项保障基金,是一项社会公益基金,其成立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费用;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受害人已得到相关赔偿后,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垫付的费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帮助更多伤者。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使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 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否需要偿还?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救助基金依法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不减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在垫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偿还的权利。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救助基金垫付相应费用的偿还义务。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在对受害人或其继承人进行赔偿时,应当优先偿还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知多少?●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排他性条款构成不正当竞争吗?●双十一买买买?先来看看这些法律维权指南
声明:本文转载自“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司 雯
审核: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