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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听劝!3名租户各罚1000元
深圳消防
2025-06-18 17:22:53

近日,北京市

3名租户被发现违规

在出租房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且3人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消防部门对3人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

防火监督员在对后村两处村民自建出租房检查时发现,租户李某某、王某某和孙某某3人在出租房的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即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面对防火监督员和街道工作人员的规劝,3人置若罔闻。目前,防火监督员已对3名租户进行约谈,并依法对李某某、孙某某和王某某各处罚款一千元。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一旦“进楼入户”

发生火灾后

人员难以逃生和自救

案例一

2025年5月23日清晨,湖北宜昌一居民楼楼梯间内一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发生爆燃,所幸物业保安人员及时发现并到场处置,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二

2023年3月14日,海南海口一栋出租屋发生火灾,事故导致2人不幸身亡,10余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经消防部门调查,系电动自行车短路引发火灾。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第一百条 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切勿心存侥幸

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不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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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丨北京消防 深圳消防

编辑丨叶雅琪

出品丨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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