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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法院:房屋买卖起纷争 17年纠纷终化解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24-11-19 20:23:49

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诉前“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原告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5套门面房,建筑面积共计50.61平方米,购房款216611元。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统一办理房产过户,同时约定业主可以在约定的委托期后随时将房产返售给管理单位,并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一定的溢价。

2008年12月,被告房地产公司要求原告签署了《房产手续领取签收单》。签收单注明,业主暂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参加回购时按回购细则执行。截止目前,房地产公司既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不支付回购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调解员,我都80多岁了,为这事我前前后后已经跑了17年了,到现在他们也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来到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可以帮帮我!”电话里,原告蒋某向调解员哭诉道。

考虑到原告年龄大了,加之该案件发生时间较长,调解员在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在一番电话沟通后,调解员了解到,被告房地产公司对原告起诉的问题表示认可,但他们也表示自己也有困难,目前拿不出什么解决方案出来。

“只要合同签订,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既然你们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作为企业就应该有担当,积极的去解决问题......”在法院调解室里,调解员耐心地做着被告负责人的工作。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被告负责人同意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面对被告负责人,原告情绪激动,在调解员的安抚下,原告也表示同意调解。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各让一步,原告放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回购蒋某的5套房产,原告撤诉。截至目前,被告房地产公司将所有回顾房产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司法护正义,能动解民忧。诉前调解,及时履行,不仅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解纷成本,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矛盾激化。今后,解放区法院将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紧盯群众关切的、事关民生的“小案”,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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