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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热点难点 回应群众关切】我市公布第二批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
平原晚报
2024-10-30 10: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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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正在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并成功查办多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10月28日,记者了解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以警示相关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助力电动自行车走好“安全路”。

案例一:今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长垣市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种型号共13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盒间隙过大,且有两个电池安装示意图。后经检测,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13辆,罚款3623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延津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待售的3辆“五星黑马”牌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无充电互认协议线,不符合相关要求。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6月19日,执法人员对封丘县某电动自行车销售部监督检查,发现两种型号共8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盒两侧安装有扩展脚踏,与合格证上信息不符,电池组盒内预留有可改变电池容量的空间。后经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车体宽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8辆,没收违法所得1356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6月17日,执法人员对长垣市某车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盒间隙过大,且有两个电池安装示意图。后经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5辆、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8月15日,执法人员对获嘉县冯庄镇某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盒内有可拆卸装置。当事人取掉电池组盒内的可拆卸装置之后,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5块12V20A(共60V)铅酸电池进行销售,共销售两辆,剩余两辆未售出。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4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7月3日,执法人员对卫辉市卫洲路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盒内安装有5块12V铅酸电池,与合格证上标注的信息不符。

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80元、罚款35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7月1日,执法人员对辉县市某车行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两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涉嫌改动蓄电池组盒。后经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的标准要求。

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两辆、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延津县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3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类型是锂电,实际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类型不符。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94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7月3日,执法人员对卫辉市某电动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电池组盒内安装有5块12V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内容不符。

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5390元的行政决定处罚。

案例十: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原阳县城关镇某电动自行车经销部进行检查,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该单位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为: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9月26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车、罚款49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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